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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人才中介需要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吗?

更新时间
2024-05-16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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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办理本事项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人才中介机构

(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设立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的机构: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从事第2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取得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环境条件和相应设备的证明;

3、具有若干名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从事第5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专兼职师资证明;

2、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

3、相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4、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证明。

(四)申请从事第6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测评技术和软件证明;

2、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证明;

3、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人员证明。

(五)申请从事第7项业务的应由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职业中介机构

1、应当是独立机构,专门从事职业中介等职业介绍类业务。

2、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劳动人事工作经历,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

3、开展职业介绍业务活动的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应是商业用房;

(2)办公及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3)办公及经营场所如是租赁的,租赁合同期在一年以上。

4、开展职业介绍业务的从业人员资格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或者非公司法人应当有5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2)合伙企业应当有2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1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5、有健全可行的工作规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本事项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一)人才中介机构

1、申请书、《上海市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申请兼营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公司代码证);

3、机构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

4、五名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单位缴纳社保证明);

5、房产使用证明(提供50平方米以上商务用房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房产证);

6、工作设备(型号、数量)情况;

7、验资报告(兼营机构需提交上一年的财务报表);

8、工作规范和章程;

9、其它规定提交的材料。

(二)职业中介机构

1、申请书《上海市设立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3、房产使用证明(提供50平方米以上商务用房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房产证);

4、职业介绍经纪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5、工作人员文化程度,学历证明;

6、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学历证明及3年以上劳动人事工作经历证明;

7、机构管理章程和制度;

8、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证明。

第四,了解一下本事项的办理时限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2、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和齐全的、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后,当场核发《许可证》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2个月内对已发给《许可证》的内资人才中介、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就《告知承诺书》的各项内容进行核实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承诺内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法查处。

3、经批准取得《许可证》的人才中介、职业中介服务机构,须按规定向工商、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4、人才中介、职业中介服务机构获得《许可证》后,应当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日常检查和年度规范运行检查。

5、人才中介、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如需变更事项或终止的,应及时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才中介、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有违法经营活动的,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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