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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详细分类都有什么 办理许可证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更新时间
2024-07-02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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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什么是“电信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八条: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电信业务分类有哪些?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原始版)

1.基础电信业务

(1)固定网络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

(2)移动网络电话和数据业务;

(3)卫星通信及卫星移动通信业务;

(4)互联网及其他公共数据传送业务;

(5)带宽、波长、光纤、光缆、管道及其他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

(6)网络承载、接入及网络外包等业务;

(7)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

(8)无线寻呼业务;

(9)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第(8)、(9)项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2.增值电信业务

(1)电子邮件;

(2)语音信箱;

(3)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

(4)电子数据交换;

(5)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

(6)增值传真;

(7)互联网接入服务;

(8)互联网信息服务;

(9)可视电话会议服务。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

A.基础电信业务

A1 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

A11 固定通信业务

A12 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A13 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

A14 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

A15 IP 电话业务

A2 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

A21 集群通信业务

A22 无线寻呼业务

A23 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

A24 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

A25 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A26 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A27 网络托管业务

B.增值电信业务

B1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B11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B12 内容分发网络业务

B13 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B14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B2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B21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B22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B23 存储转发类业务

B24 呼叫中心业务

B24-1 国内呼叫中心业务

B24-2 离岸呼叫中心业务

B25 信息服务业务

B26 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

B26-1 域名解析服务业务

常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条件:

(1)《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具备条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1.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1.2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1.3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1.4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及相应的资源;

1.5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1.6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2)《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具备条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2.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2.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3.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3.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3.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九条第2款:“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令第292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

第三条第1款:“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第九条第1款和第2款:“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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