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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互联网药品业务必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

更新时间
2024-12-18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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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开展互联网药品业务必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

开展互联网药品业务必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

开展互联网药品业务必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

申请条件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4、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5、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7、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8、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9、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10、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1、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所需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网站域名证书

  3、两名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

  4、一名网站负责人

  5、网站主服务器所在地地址

  6、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

  7、法人配合签字、配合盖公章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省局政务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局政务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移交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不符合规定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批准的,制作《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移交省局政务受理部门;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移交省局政务受理部门。

  3、省局政务受理部门收到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发放《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相关法律法规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相关处罚规定

  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的;

  (二)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三)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法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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