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可以做什么业务?
| 更新时间 2024-12-20 08:00:00 价格 请来电询价 联系电话 19568728390 联系手机 17310573079 联系人 朱经理 立即询价 |
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分类:一、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申请主体限定为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取得该类许可的同时可以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
二、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主要是指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等平台。传播平台同时提供采编发布、转载服务的,要按要求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需要提供的材料:1.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包括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2.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含国家颁发的证书)。
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包括网站总编辑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等);
4.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5.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由有关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对于申请者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的安全评估报告;
6.法人资格、场所、资金的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服务场所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7.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书。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审批单位:中央新闻单位申请采编发布服务或传播平台服务许可,均应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提交申请;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决定。
地方新闻单位申请采编发布服务和传播平台服务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提交申请;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决定。
非新闻单位申请转载服务或传播平台服务许可,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提交申请。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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