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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增值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如何办理?办理材料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4-12-12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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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外资ICP外资不得超过50%,外资EDI外资可以,外资呼叫中心可以,IDC、ISP只限港澳台。

许可证

5年有限期,由工信部审批

申请流程分析:2023年外资公司办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步骤!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资企业办理增值电信业务,是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家工信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办理材料。如果是纯内资公司申请则需要有国家工信部系统向辖区所在地的省或直辖县的通信管家报送相关办理材料。对于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呀,首先就要先介绍一下增值电信业务的审核部门:通信管理局、国家工信部。国家工信部是通信管理局的上级部门,国家工信部的审核范围是全国,通信管理局的审核部门是所属辖区。

国家工信部:国家部级部门,位于北京。

通信管理局:绝大多数的省、自治区、直辖是都有一个通信管理局。个别地区:如山东有两个信管理局,分别是山东省通信管理局、青岛市通信管理局。福建省有两个信管理局,分别是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厦门市通信管理局。上海有两个信管理局,分别是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自贸区通信管理局。

1、外资企业或者带有外资入股的电商平台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1)如果是自营电商平台,开通网银支付或者支付宝支付的话,合作方会要求取得ICP许可证,但是目前ICP许可证对外资申请的限制是比较严格的。合资企业可以申请,但是外商独资是不可以申请的。

(2)如果是平台类的电子商务(涉及商家入驻),需要办理的是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EDI许可证),涉及在线支付的话,同时ICP许可证和EDI许可证都,但目前没有明确要求,有EDI许可证即可。

2、外资企业申请EDI许可证有什么要求

根据工信部发布《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知》,文中明确规定经营类电子商务业务的“外资持股比例可至”,注册资金满足100万以上即可。

3、外资企业获取ICP许可证的有效办法

外资企业如何申请ICP许可证呢?有人说是通过搭建境内VIE架构,也有人说是通过入股中国内资企业来开展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那么,通过搭建境内VIE架构这样的方式方法外资企业能获得ICP许可证吗?

4、外资搭建境内VIE架构获取ICP构想的可能性

在无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形下,外资通过协议控制方式进入中国市场的行为属于有效的合法的行为;在有法律明确需要进行审查的情形下,外资通过协议控制方式进入中国市场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而非无效的行为。

5、外资协议控制进入中国市场的案例

新浪、盛大、百度、优酷等一些列外资占大部分股权的企业通过协议控制内资公司成功获取ICP许可证。

6、外资企业怎么获取ICP许可证

(1)外资持有ICP资质企业30%的股权,并使另外70%股权的股东放弃表决权和收益权,通过协议控制ICP资质企业,获取ICP许可证这样方案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在监管层的具体审核过程中是否能够通过还需要进一步调查。

(2)Zui可行的方法就是外资入股中国内资企业,且外资占比不超过所有股权的49%,然后以中国公司名义申请。因为目前ICP政策放开,虽然外商独资企业不具备申请资格,但是合资企业是可以的。


材料清单

1、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经营范围要有:增值电信业务/电信业务,北京地区不需要有经营范围);

2、法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身份证有效期不能低于半年);

3、中方主要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依法设立情况,主营业务情况及信用记录等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4、公司Zui少3名员工近期1个月以上的社保证明(少于3个人的社保无法申请);

社保证明
(1)社保证明应为本次许可提交时一个月以内开具的,Zui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
(2)社保缴纳主体应为申请者本身。
(3)社保证明需包含以下要素:公司名称、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缴纳社保期限、社保部门公章等。
(4)若公司所在地社保网站可在线核验社保证明,请提交可以核验的社保证明,应在查询的有效期限内。
(5)上传表单中填写的许可负责人、客服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社保证明

5、社保人员身份证彩色扫描件(原件扫描件);

6、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彩色扫描件

7、服务器接入协议(主机托管协议)双方盖红章及骑缝章;

8、服务器接入商资质(网站接入单位许可证正、附页及年检页;)

9、工信部所有报备域名的互联网域名注册证书(在所购买服务器网站下载);

10、相应的前置审批文件(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金融、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服务项目需提供本文);(没有涉及则不用提供)

11、《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法人签字盖章;

12、外资股东已完整追溯承诺书(抄写上半部内容),法人签字盖章;

13、中、外方投资者情况表信息请填写对应内容;

14、若外方主要投资者为香港、澳门的,拟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政策,申请WTO尚未承诺开放的业务或者出资比例突破WTO政策时,应同时提交香港工贸署颁发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澳门亦同。

15、电信业务运营经验:

(1)请通过文字表述的形式,描述外方主要投资者(或其一级母子公司)前期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若外方主要投资者(或其一级母子公司)前期取得许可、备案或经营知名网站、APP,请一并写入并提供截图或相关文件;另请附当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准入许可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若当地无准入限制则不需提交。

(3)若提供外方主要投资者一级子公司的运营经验,需同时提交母子公司关系证明文件,如该子公司为境内企业,需提供其合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提交的材料每页加盖申请公司公章后,原件彩色扫描上传,以pdf格式上传。上传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公司公章,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16、所有外资股东营业执照(公司注册国颁发的企业登记相关证照(相当于我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若外方公司是在1级股东及以下出现的则需要提供对应级别公司的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及自然人股东需提供身份证彩色扫描件;

B.增值电信业务

B1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B11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是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应提供机房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也包括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是指利用架设在数据中心之上的设备和资源,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以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协作共享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的数据存储、互联网应用开发环境、互联网应用部署和运行管理等服务。

B12  内容分发网络业务

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是指利用分布在不同区域的节点服务器群组成liuliang分配管理网络平台,为用户提供内容的分散存储和高速缓存,并根据网络动态liuliang和负载状况,将内容分发到快速、稳定的缓存服务器上,tigao用户内容的访问响应速度和服务的可用性服务。

B13  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是指经营者利用自有或租用的互联网网络资源,采用TCP/IP协议,为国内用户定制互联网闭合用户群网络的服务。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主要采用IP隧道等基于TCP/IP的技术组建,并提供一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专网内可实现加密的透明分组传送。

B14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互联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用通信网或其他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互联网。

B2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B21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B22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是指通过多方通信平台和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实现国内两点或多点之间实时交互式或点播式的话音、图像通信服务。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包括国内多方电话会议服务业务、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和国内互联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等。

国内多方电话会议服务业务是指通过多方通信平台和公用通信网把我国境内两点以上的多点电话终端连接起来,实现多点间实时双向话音通信的会议平台服务。

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是通过多方通信平台和公用通信网把我国境内两地或多个地点的可视电话会议终端连接起来,以可视方式召开会议,能够实时进行话音、图像和数据的双向通信会议平台服务。

国内互联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是为国内用户在互联网上两点或多点之间提供的交互式的多媒体综合应用,如远程诊断、远程教学、协同工作等。

B23  存储转发类业务

存储转发类业务是指利用存储转发机制为用户提供信息发送的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包括语音信箱、电子邮件、传真存储转发等业务。

语音信箱业务是指利用与公用通信网、公用数据传送网、互联网相连接的语音信箱系统向用户提供存储、提取、调用话音留言及其辅助功能的一种业务。每个语音信箱有一个专用信箱号码,用户可以通过电话或计算机等终端设备进行操作,完成信息投递、接收、存储、删除、转发、通知等功能。

电子邮件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采用各种电子邮件传输协议为用户提供一对一或一对多点的电子邮件编辑、发送、传输、存储、转发、接收的电子信箱业务。它通过智能终端、计算机等与公用通信网结合,利用存储转发方式为用户提供多种类型的信息交换。

传真存储转发业务是指在用户的传真机与传真机、传真机与计算机之间设立存储转发系统,用户间的传真经存储转发系统的控制,非实时地传送到对端的业务。

传真存储转发系统主要由传真工作站和传真存储转发信箱组成,两者之间通过分组网、数字专线、互联网连接。传真存储转发业务主要有多址投送、定时投送、传真信箱、指定接收人通信、报文存档及其他辅助功能等。

B24  呼叫中心业务

呼叫中心业务是指受企事业等相关单位委托,利用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连接的呼叫中心系统和数据库技术,经过信息采集、加工、存储等建立信息库,通过公用通信网向用户提供有关该单位的业务咨询、信息咨询和数据查询等服务。

呼叫中心业务还包括呼叫中心系统和话务员座席的出租服务。

用户可以通过固定电话、传真、移动通信终端和计算机终端等多种方式进入系统,访问系统的数据库,以语音、传真、电子邮件、短消息等方式获取有关该单位的信息咨询服务。

呼叫中心业务包括国内呼叫中心业务和离岸呼叫中心业务。

B24-1  国内呼叫中心业务

国内呼叫中心业务是指通过在境内设立呼叫中心平台,为境内外单位提供的、主要面向国内用户的呼叫中心业务。

B24-2  离岸呼叫中心业务

离岸呼叫中心业务是指通过在境内设立呼叫中心平台,为境外单位提供的、面向境外用户服务的呼叫中心业务。

B25  信息服务业务

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服务的类型按照信息组织、传递等技术服务方式,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

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是指建立信息平台,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平台提供者可根据单位或个人用户需要向用户指定的终端、电子邮箱等递送、分发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

信息搜索查询服务是指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采取信息收集与检索、数据组织与存储、分类索引、整理排序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网页信息、文本、图片、音视频等信息检索查询服务。

信息社区平台服务是指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上建立具有社会化特征的网络活动平台,可供注册或群聚用户同步或异步进行在线文本、图片、音视频交流的信息交互平台。

信息即时交互服务指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并通过运行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等的客户端软件、浏览器等,为用户提供即时发送和接收消息(包括文本、图片、音视频)、文件等信息的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包括即时通信、交互式语音服务(IVR),以及基于互联网的端到端双向实时话音业务(含视频话音业务)。

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指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通过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以及运行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等的客户端软件,面向用户提供终端病毒查询、删除,终端信息内容保护、加工处理以及垃圾信息拦截、免打扰等服务。

B26  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

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指为用户提供公用通信网与互联网之间或在互联网上的电话号码、互联网域名资源、互联网业务标识(ID)号之间的用户身份转换服务。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在此特指互联网域名解析服务业务。

B26-1  互联网域名解析服务业务

互联网域名解析是实现互联网域名和IP地址相互对应关系的过程。

互联网域名解析服务业务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架设域名解析服务器和相应软件,实现互联网域名和IP地址的对应关系转换的服务。域名解析服务包括quanwei解析服务和递归解析服务两类。quanwei解析是指为根域名、域名和其他各级域名提供域名解析的服务。递归解析是指通过查询本地缓存或quanwei解析服务系统实现域名和IP地址对应关系的服务。

互联网域名解析服务在此特指递归解析服务。

注:我国承诺的WTO减让表中所列出的服务项目与本分类目录中的业务名称不一致时,其对应关系如下:

1.基础电信服务中,移动话音和数据业务属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2.国内业务中,话音服务、传真服务、电路交换数据传送业务含在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和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中;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业务属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国内专线电路租用服务属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3.国际业务中,话音服务、传真服务、电路交换数据传输业务、国际闭合用户群话音服务属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业务含在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和国际数据通信业务中;基于互联网的国际闭合用户群数据业务属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利用国际专线的国际闭合用户群数据服务属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增值电信服务中,在线信息和/或数据处理(包括交易处理)和电子数据交换属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电子邮件、语音邮件、增值传真服务(包括存储与传送、存储与调用)属存储转发类业务;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属信息服务业务;编码和规程转换属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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