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我国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比如利用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出租服务器内存空间、主机托管、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等服务活动。
也就是说凡是涉及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均需办理ICP经营许可证,举例:
1、付费信息服务,如58同城等;
2、信息搜索类,如百度,360等;
3、通过电脑端或移动端进行有偿的信息下载的服务,如QQ音乐;
4、通过网络提供招聘服务,如boss直聘,拉勾网等;
5、信息社区平台和信息即时交换服务,如微博,小红书,知乎等;
6、提供建站,有偿网页制作服务,如凡科网;
7、会员充值业务,腾讯视频,qq等;
8、通过广告盈利,如淘宝,京东,抖音等;
9、其他......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