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
三、实施主体:
各省通信管理局
四、应具备的条件: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经营者公司不涉及外资);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6、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许可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从事新闻、出版、药品、医疗器械、游戏和电子公告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五、申请流程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应首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ythzxfw.miit.gov.cn)填报信息。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应于收到《受理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至我局政务接待室。
六、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一式两份)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公司概况。包括:
(1)公司基本情况。
(2)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情况:须提供不少于3名计算机、通信、网络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应至少有2名人员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a)获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b)获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且获得初级职称并从业满2年;(c)获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且获得初级职称并从业满4年。&要求提供其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以上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根据管局相关文件增加中级技术职称等同条件:(a)获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b)获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并从业满2年;(c)获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业满5年,获得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并从业满6年。提供以上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表
(3)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场地情况:须提供经营场地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设施情况:须提供已购或预购的设施、设备清单。
4、人员shebao证明。
(1)shebao证明应包括公司概况中的所有人员。
(2)shebao证明需包含以下要素:公司名称、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缴纳shebao期限、shebao部门公章等。
(3)shebao证明应为许可提交时一个月以内开具的近期至少一个月的shebao证明。
5、公司章程,完整详细的股权结构图及股东的有关情况(具体格式见附件5)。
6、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其内容应包括:增值电信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8、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申请经营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申请者应建立信息安全联络员制度,设立信息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相应资质的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申请经营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的至少配备2名,申请经营信息服务业务的至少配备1名)。对于信息安全负责人、管理人或者联系方式有变动的,须在两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省通信管理局书面报告。
(2)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申请者应提交完整的企业内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有害信息发现受理处置机制、有害信息投诉受理处置机制、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报告制度、信息安全管理政策和业务培训制度、网络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网络安全防护制度、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报告制度。
(3)信息安全技术手段要求。申请者应提交落实有害信息发现和过滤技术手段、用户日志留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手段等材料。若申请者在申请许可时尚未进行实质性系统建设,则应做出同步建设信息安全技术手段的承诺,并提交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等材料。
9、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10、拟开展的电信业务中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须填写经营性ICP备案表(见附件3)。
11、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从事新闻、出版、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时应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不从事以上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提交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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