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未在此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所载明的各项增值电信业务种类,有部分业务已开通、部分业务未开通时,已开通的业务有效期届满予以延续,未开通的业务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企业提交延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时应对其材料真实性负责,包括开通业务的证明材料。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延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电信管理机构不予延续,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续期需要以下材料(一)报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基本情况表,以及相应业务的续期报表;
(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参加过续期的单位需持续期合格通知书);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续期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
(五)公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公司电信业务经营情况整体回顾、上年公司新增电信业务或栏目、对电信市场环境的情况分析、新一年公司业务发展规划;
(六)公司经营电信业务资费备案表(含业务种类、收费项目及资费标准);
(七)增值电信企业上报统计数据承诺书;
(八)持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须提交有效期内的接入或托管协议。
三、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续期参考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中的相关规定如下:
1. 第二十七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或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2. 第二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遇有因合并或者分立、股东变化等导致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电信业务经营者变更经营主体、股东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3. 第二十九条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4. 第三十条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终止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管理机构确定的电信行业管理总体布局;
(二)有可行的用户妥善处理方案并已妥善处理用户善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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