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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节目内容和质量标准。

(2)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并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二、申请材料目录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审批(省级以下)

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和材料:

1、申请表;

2、可行研究报告;

3、资金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提供委托书);

5、公司章程、投资者协议、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企业法人主体资格证书;

6、验资报告(附银行出具的注册资本到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文件;

8、安全措施证明文件;

9、节目内容及质量标准说明文件;

10、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方可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同时,在经营过程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节目内容健康向上,不传播有害信息,保护观众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节目制作和播出过程中,要加强安全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运营过程的安全可靠。同时,要加强节目质量监督,确保节目内容合法合规,达到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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