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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电信业务现在是什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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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电信业务现在是什么政策

2022年4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修改了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并废止了6部行政法规。其中,《决定》对于《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管理规定》”)有较大幅度的修改,修改后的《管理规定》整体篇幅从原来的二十三条精简为十七条,修改内容不仅体现了电信监管和外商投资领域自上次修订以来的改革措施,也进一步取消了对外方投资者的相关条件要求,新《管理规定》将于2022年5月1日生效。本文将结合我国在电信监管和外商投资领域的改革开放背景,解读评析本次修改的重点内容,供业界参考。

01

重新界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

本次修改之前,《管理规定》第二条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定义为“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本次修改将第二条中“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定义修改为“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shanchu了中外合资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表述。

此处修改使《管理规定》相关概念和表述与《外商投资法》保持一致,也反映了目前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监管政策和实践的发展。一方面,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外商投资法》废止了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三资企业法”,将外商投资企业定义为“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1]本次《决定》对《管理规定》第二条的修改使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定义与《外商投资法》保持了一致性。另一方面,如下文介绍,在自贸区乃至全国范围内,部分电信业务已经取消了外商投资股比限制,外资比例可达100%。实践中,已有外商独资企业获得了电信业务许可。

02

删去外方主要投资者电信业务业绩和经验要求

本次修改shanchu了原《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十条,即经营基础和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从事或经营相关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的要求。取消该业绩和经验要求是本次修改的一个突破和亮点。

在原规定的框架下,根据电信业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发布的常见问题解答说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如果只是出资者,不具有经营电信业务的经验,则不可以申请许可证。[2]另根据工信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服务指南(完整版)》的介绍,申请人应通过文字表述的形式,详细描述外方主要投资者(或其一级母子公司)前期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3]在实践中,相关证明文件因案而异,外方主要投资者能否满足业绩经验要求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由于一些外方主要投资者为不参与实际运营的投资或控股企业,以及各个国家(地区)的电信监管体制存在区别,这一要求给外资进入我国电信业务领域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取消该业绩和经验要求将有利于减轻外商申请负担,稳定市场预期,进一步扩大我国电信业务领域的对外开放。

取消外方主要投资者电信业务业绩和经验要求也体现了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新进展。2020年1月1日生效的《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fumian清单”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fumian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特别管理措施,清单之外领域给予国民待遇。[4]《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fumian清单)(2021年版)》中列明对电信公司的特别管理措施为“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并无外方投资者从事或经营相关电信业务的业绩和经验要求。因此,本次对《管理规定》的修改删去电信业绩和经验相关条款,也体现了我国新外商投资管理体制下在fumian清单之外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

03

为进一步放宽和取消外资股比限制提供法律基础

本次修改前,《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决定》在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加入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例外规定,并shanchu了第三款。新加入的例外规定为我国进一步放宽和取消对有关电信业务领域外资企业中外资比例的限制措施提供了法律基础。事实上,我国近年来已采取试点突破、点面结合等方式,逐步放宽和取消了部分外资比例限制措施。

一方面,工信部在上海自贸区先行试验放开部分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5],并随后将试点经验推广到全国/经国务院批准的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6]另一方面,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有关电信领域新增开放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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