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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许可证,不一样的“经营”许可

ICP许可证是什么?

ICP许可证,全称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也叫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也叫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简称ICP证或经营性ICP。

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服务的类型按照信息组织、传递等技术服务方式,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

1.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

建立互联网信息平台,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平台提供者可根据单位或个人用户需要向用户指定的终端、电子邮箱等递送、分发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如应用商店、门户网站等。

2.信息搜索查询服务

通过互联网,采取信息收集与检索、数据组织与存储、分类索引、整理排序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网页信息、文本、图片、音视频等信息检索查询服务。如搜索引擎、网页导航等。

3.信息社区平台服务

在互联网上建立具有社会化特征的网络活动平台,可供注册或群聚用户同步或异步进行在线文本、图片、音视频交流的信息交互平台。如论坛、社交平台等。

4.信息即时交互服务

利用互联网,并通过运行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等的客户端软件、浏览器等,为用户提供即时发送和接收消息(包括文本、图片、音视频)、文件等信息的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包括即时通信、交互式语音服务(IVR),以及基于互联网的端到端双向实时话音业务(含视频话音业务)。如即时通信、互联网交互式语音等。

5.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

利用互联网,通过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以及运行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等的客户端软件,面向用户提供终端病毒查询、删除,终端信息内容保护、加工处理以及垃圾信息拦截、免打扰等服务。如防病毒平台、垃圾信息拦截平台等。

为啥说ICP证是不一样的“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并是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即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等服务活动。需办理行政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如网站或APP中含有前置审批(特殊行业,如新闻、出版、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视听节目)内容,则需要首先通过行业前置审批后才可以申请ICP许可证。

1.新闻

全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简称:新闻信息,审批范围包括: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

2.出版

全称:《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也叫《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简称:网络出版,审批范围包括:电子阅读,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报纸,互联网杂志,手机出版物,学术出版物,艺术出版物,教育出版物,游戏,地图等。

3.药品和医疗器械

全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简称:药品信息,审批范围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

4.文化

全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简称:文网文,审批范围包括: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和展览、比赛活动。

5.视听节目

全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简称:网络视听,审批范围包括: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可见,ICP许可证不是ICP备案,是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实行许可证制度。从而,ICP证成为网站经营的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因此,办理ICP证是企业网站合法经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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