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及换证条件?
行业: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公司。
硬性条件:
①经营范围:必须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相关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可以进行变更)
②股东:必须追溯到自然人,不能有外资股东。
③人员:
3名管理人员
3名专业人员: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相关专业:广播电视编导、电视节目制作、摄像摄影、动漫设计与制作、导演、新闻采编、新闻制作、动画、影视后期制作等广播电视节目相关专业(如果公司无人员可以提供)
④地址:需要企业提供能够上门核查的经营地址
周期:自材料提交受理后20个工作日
对执行各项广播电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良好、有制作经营业绩、未发现违规行为的持证机构,予以换发。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持证机构,不予换发新许可证:
1.制作、经营内容导向偏差、低俗庸俗、社会广泛差评、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节目;
2.以各种方式租借、转让、出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制作、经营或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
4.含有境外资金背景或吸纳境外资金;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
5.未经批准擅自将节目销售出境或参加境外展示展映活动;
6.两年内未开展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7.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未按照《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相关要求,按时完成年度社会效益评价考核;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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