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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许可证怎么办理?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是一个大类,企业办理之前先明确业务类别,再进行办理,常见的有:ICP许可证、EDI许可证、SP许可证、IDC/ISP许可证,

增值电信业务分为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ISP)、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IDC)、内容分发网络业务(CDN)、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VPN)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包括:ICP许可证(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服务)、EDI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业务)、SP许可证(不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业服务)、(国内多方通信业务)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在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三)有必要的场所和设施

(四)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手续: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当场或者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所有补正申请资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在收到所有补正资料后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4、省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如果得到批准,则发布《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书或者其他行政许可文件。

6、经营许可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取,或由其委托代理人凭委托书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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