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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对外资占比有何要求?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的许可证。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一、100%外资可以办理的许可证


(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EDI

(2)呼叫中心业务(需提供CEPA)

(3)多方通信业务(需提供CEPA)

(4)存储转发类业务(需提供CEPA)

二、外资比例不高于50%可以办理的许可证


(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除外);

(2)内地境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3)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除外);

(5)信息服务业务(应用商店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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