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给大家讲解下外资企业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主要指ICP许可证、EDI许可证),没办法,我已经连续写了十几篇的有关外资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的文章,还是经不住有很多客户来问,今天再写一篇方案汇总的吧。
一、首先介绍下增值电信业务的概念(这个大家百度下《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附加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有时也称之为增强型业务。其实现的价值使原有基础网路的经济效益或功能价值增高。从业务分类上,它对应于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主要特征是面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二、我们再来看下外资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吧
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为《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实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7月3日修订,2017年9月1日实施)、《电信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并实施)、《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年2月6日修订并实施)、《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12月28日修订,2016年3月1日实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6月28日修订,2017年7月28日实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年1月8日修订并实施)。具体详细看我之前写的一篇文章《外资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的相关政策法规汇总》
三、我国增值电信业务目前的具体分类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版》,增值电信业务分为两大类,分别如下:
B1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B11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B12内容分发网络业务
B13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B1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B2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B22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B23存储转发类业务
B24呼叫中心业务
B24-1国内呼叫中心业务
B24-2离岸呼叫中心业务
B25信息服务业务
B26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
B26-1域名解析服务业务
在现实办理过程中,我们接触最多的就是B11、B21、B25类服务。
典型的B11类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就是IDC业务一般指的是服务器服务和云服务。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是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
B21类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EDI)和B25类信息服务业务(ICP、SP)主要涉及互联网和移动端信息服务。B21和B25的区别在于,B21提供货物商品服务,B25提供信息服务。
B21类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如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等)、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如银行间电子资金转账系统)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B25类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服务的类型按照信息组织、传递等技术服务方式,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如新浪网、腾讯网)、信息搜索查询服务(如百度、搜狗)、信息社区平台服务(如微博、知乎)、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如QQ、微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如360安全卫士、腾讯电脑管家)等。
四、那么外资申请增值电信业务有什么限制和要求呢?
1、注册资金要求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2、外资比例限制
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当然大家可以参考我之前写的一篇文章《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 年版)》,有些类目已经取消50%的限制了,比如EDI,最高外资占比可以达到100%。这里再给大家简化下,方便大家理解
100%外资可以办理的许可证
(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EDI
(2)呼叫中心业务(需提供CEPA)
(3)多方通信业务(需提供CEPA)
(4)存储转发类业务(需提供CEPA)
外资不高于50%可以办理的许可证
(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除外);
(2)内地境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3)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除外);
(5)信息服务业务(应用商店除外)
3、经营类别限制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增值电信业务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50%,电子商务除外。2015年6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放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知》规定,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B21)的外资持股比例可至100%。但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属于禁止类。由此可见,新闻和出版类网站不向外资开放。
4、外资自身资质要求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指出,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此条款否定了单纯的财务投资者进入增值电信业务领域,但其在该领域的投资业绩能否作为审核依据,审批部门可能会个案调整。
5、审批流程(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1)正常流程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文件,工信部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如果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2)前置审批(根据最新国务院政策已经取消了)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上述审批期限可以延长30日。
(3)商务部备案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向国务院商务部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值电信业务的,应向省级商务厅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商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工商登记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后,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5)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审批期限为60日,审批后颁发对应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