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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分为几个类别
发布时间:2024-11-30



  一、关于规范《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适用范围及分类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经营秩序,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保障行业顺利复工复产和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强调如下:

  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范围包括: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和展览、比赛活动。对于不符合审批范围从事其他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单位,不予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上述“网络演出剧(节)目”指在舞台场景下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网络表演”是指网络表演者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3、网络小说、教育、医疗、培训、金融、旅游、美食、体育、聊天、电商、新闻资讯等不属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无需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7月10日废止,自该日起网络游戏经营企业无需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如何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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