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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如何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EDI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4-11-22



一、首先介绍下增值电信业务的概念(这个大家百度下《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附加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有时也称之为增强型业务。其实现的价值使原有基础网路的经济效益或功能价值增高。从业务分类上,它对应于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主要特征是面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二、我们再来看下外资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为《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实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7月3日修订,2017年9月1日实施)、《电信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并实施)、《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年2月6日修订并实施)、《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12月28日修订,2016年3月1日实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6月28日修订,2017年7月28日实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年1月8日修订并实施)以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 年版)》。

三、我国增值电信业务目前的具体分类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版》,增值电信业务分为两大类,分别如下:

B1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B11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B12内容分发网络业务

B13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B1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B2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B22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B23存储转发类业务

B24呼叫中心业务

B24-1国内呼叫中心业务

B24-2离岸呼叫中心业务

B25信息服务业务

B26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

B26-1域名解析服务业务

在现实办理过程中,我们接触最多的就是B11、B21、B25类服务。

典型的B11类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就是IDC业务一般指的是服务器服务和云服务。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是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

B21类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EDI)和B25类信息服务业务(ICP、SP)主要涉及互联网和移动端信息服务。B21和B25的区别在于,B21提供电商平台货物商品销售服务,B25提供信息服务。

B21类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如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等)、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如银行间电子资金转账系统)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B25类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服务的类型按照信息组织、传递等技术服务方式,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如58同城、智联招聘等)、信息搜索查询服务(如百度、搜狗)、信息社区平台服务(如微博、知乎)、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如QQ、微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如360安全卫士、腾讯电脑管家)等。


四、那么外资申请增值电信业务有什么限制和要求呢?1、注册资金要求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2、外资比例限制

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当然大家可以参考我之前写的一篇文章《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 年版)》,有些类目已经取消50%的限制了,比如EDI,最高外资占比可以达到100%。

3、经营类别限制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增值电信业务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50%,电子商务除外。2015年6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放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知》规定,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B21)的外资持股比例可至100%。但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属于禁止类。由此可见,新闻和出版类网站不向外资开放。

另外按照我国承诺的WTO减让表中所列出的服务项目,对非香港、澳门资本开放申请的增值电信业务为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经营性电子商务类,外资比例可放宽100%)、存储转发类业务(包括语音信箱、电子邮件业务、传真存储转发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等3类。
按照CEPA协定,对香港、澳门资本开放申请的增值电信业务为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性电子商务类,外资比例可放宽100%)、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包括语音信箱、电子邮件业务、传真存储转发业务)、呼叫中心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等7项业务。

4、外资自身资质要求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指出,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此条款否定了单纯的财务投资者进入增值电信业务领域,但其在该领域的投资业绩能否作为审核依据,审批部门可能会个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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