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又可以称为图书经营许可证,是指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批发或者零售业务的企业需要办理的行政性许可证书。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所涵盖的业务内容可以分为批发和零售两种,其办理对象是: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
一、凡申请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须具备相应条件并向本局提交有关材料:
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1、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⑵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⑶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2、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申请(书面)材料(统一用16开纸打印或书写):
①发行单位名称、地址及出版物存储仓库地址;
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文化程度、本市详细住址、住宅及移动电话号码等;
③经营范围(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
④经营方式(零售、出租、零售出租、投递);⑤经营出版物出租的经营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内有否中小学校。
二、注意: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从2012年1月1日开始申请的有效期5年。
2013年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文)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27号文)的规定,“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和“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项目已经取消。
1、原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但限于按照原许可证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再受理有关连锁经营单位变更登记事项申请;原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于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2、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条件的,可依法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出版物总发行资质;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条件的,可依法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三、法律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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