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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什么业务需要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4-11-30

互联网出版业务,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业务分为四大方面:

1 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2 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3 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4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许可证主要是针对公司而言,这里的公司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的企业,简单来说凡是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在互联网上编辑、制作、加工上述网络出版物的,必须要先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办理条件

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办理条件:

1、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2、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3、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配,在国内有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

其他单位办理需要另外满足的办理条件:

1、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2、法人为中国公民,其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3、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出版及相关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至少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

4、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5、有固定的商用办公场所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应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提出申请。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批准的,换发《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还没有办下来从事相关业务会有处罚吗?

没有办理下来从事相关业务就是属于无证经营,无证经营相关业务是由处罚的!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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